答疑精选 | 自行建造设备如何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疑精选
一期一会
Question
热点问题
对方企业已注销,已经发生的业务尚未取得发票,发生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若对方企业已注销,已经发生的业务尚未取得发票,可凭上述规定所列资料证实该支出的真实性,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四条
天诚学院
Question
热点问题
自行建造设备如何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公司自行建造一台研发设备,该设备于 2022年10月交付使用,但设备竣工结算需到2023年1月方可完成,请问该设备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能享受,是在哪一年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2018 年 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及第二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又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的规定:“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综上,您公司于 2023 年 1 月完成竣工结算,则应以 2023 年 1 月作为确认购进时点,因为该购进时点属于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期间,所以该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同时,由于该设备于2022年10月已经交付使用,所以应于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年度,即应于2022年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
天诚学院
Question
热点问题
公司购进的二手汽车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我公司 2023 年 1 月新购进了一辆价值 10 万元的二手汽车自用,请问我公司购进自用的此二手汽车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的规定:“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又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规定:“‘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综上,贵公司 2023 年 1 月新购进的价值 10 万元的自用二手汽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天诚学院
四
Question
热点问题
公司签订应税合同时未列明增值税税额,又签订一份列明了不含税金额的协议,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我公司签订应税合同时未列明增值税税额,之后又签订一份列明了不含税金额的补充协议,是否可以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申请退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规定:“(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因此,只有属于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或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的情形,才可以按照补充协议中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依法申请退税;您公司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可以申请退税的情况,所以不能申请退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
天诚学院
“
考
一
考
”
安置残疾人与退役士兵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A.可以
B.不可以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
上
期
解
析
”
Q
贷款购买的第二套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 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因此,农作物保险合同暂不贴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提醒⚠
看完有问题想和小必一对一线上沟通?阅读到文末处点击“发消息”即可与小必线上交流啦!
期待与你的交流哦~
往期推荐
左右滑动查看下一篇
BRSINTC
【税政观察点】27号公告,9类企业,2大变化点……要点掌握了没?
— 每周一学 温故知新 —
本文(全部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如有不妥的地方,敬请指出,或者请直接联系BXTC@brsintc.com。
图源说明:部分图片版权购买自稿定设计、创客贴,在此向原作者致谢,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所使用的图片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仍有部分图片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敬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处理,感谢!
点分享
点点赞
点点看